“这房子还能要吗!”女子因洁癖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工人在家中如厕,却发现马桶被使用且不冲水,卫生间满是异味,工人却拒不承认!
“明明白纸黑字写着不许用厕所,凭什么还要我忍受这种恶心!”
河南郑州,一女子因有洁癖,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工人在家中如厕,没想到工人不仅违约使用,还不冲水直接走人!卫生间满是异味,工人却死不承认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一起来看看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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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案例回顾
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)
案发当天,李女士兴冲冲地来到新房验收装修进度,一推开门,瞬间被一股恶臭熏得差点吐出来!
她当即质疑装修队长王师傅:“不是说好了不能在家里上厕所吗?这味道是怎么回事?!”
原来,李女士患有严重的洁癖症,对卫生要求极其苛刻。在签订装修合她特意加了一条:“装修期间,工人严禁在屋内使用卫生间,违者按每次200元罚款处理。”
展开剩余78%王师傅当时一口答应:“放心吧李姐,我们都是正规队伍,绝对按合同办事!”
可现在这情况,简直是在打脸!
李女士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:“你们明明签了合同,怎么还敢违约?而且用完连冲都不冲,这是把我家当什么地方了?!”
王师傅却一脸无辜:“李姐,您别冤枉好人啊!我们真没用过,可能是楼上漏水了吧?”
“漏水?!”李女士瞬间瞪大眼睛,“楼上漏水能漏出这种味道?你当我是三岁小孩吗?!”
她当即冲进卫生间一看,马桶里果然有使用痕迹,而且明显没有冲洗!地面还有零散的纸屑和脚印!
“这真的不是在耍我吗?!证据都摆在眼前了,还敢不承认?!”
王师傅依然死不承认:“李姐,我们真的没用过!可能是其他楼层的工人路过时急用了一下,我们也不知道啊!”
李女士气得浑身发抖:“其他工人?那你为什么不阻止?为什么不告诉我?这不还是你们的责任吗?!”
双方僵持不下,李女士当即表示要终止合同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。
这件事一出,网友炸了:
“洁癖患者真的太难了,遇到这种事估计要崩溃!”
“既然签了合同就要遵守,工人这是明摆着违约啊!”
“不冲水就走人,这素质也太差了吧……”
“装修队这态度,死不承认,太恶心了!”
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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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案例分析
本案核心争议:工人违反装修合同约定使用卫生间,是否构成违约?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”
本案中,李女士与装修队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工人在家中如厕,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工人使用卫生间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,构成违约。
装修队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?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
装修队作为合同主体,对施工人员负有管理和约束义务。即使是其他楼层工人使用,装修队未能有效阻止和管理,仍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违约责任。
李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?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“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。”
考虑到李女士的洁癖症状和合同的特殊约定,工人的违约行为确实对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,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赔偿。
最终双方协商,装修队赔偿李女士2000元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,并重新进行卫生间的深度清洁和消毒,李女士同意继续履行装修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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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深刻教训
明明白纸黑字的合同,竟然还敢明目张胆违约!
合同约定要履行本是天经地义,但谁会想到连最基本的契约精神都要反复强调?
有网友热议:“人家都有洁癖了,还专门写进合同,工人这是故意恶心人啊!”
也有网友表示:“不管什么理由,违约就是违约,必须承担责任!”
更有专业人士指出:“特殊需求写入合同就有法律效力,不能因为觉得奇怪就不执行!”
本案给我们三个深刻启示:
第一,合同条款要详细具体。李女士将特殊要求明确写入合同,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依据。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应当将所有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详细约定。
第二,施工方要严格管理。装修队对施工人员负有管理责任,不能以“不知情”为由推卸责任。规范的装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。
第三,维权要及时果断。发现违约行为要立即取证,明确表达维权意愿。不要因为觉得“小事”就忍气吞声,这样只会助长违约行为。
对于此案您怎么看?欢迎您留言谈谈。
声明: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,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,旨在保护个人隐私。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,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。
发布于:辽宁省